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要求,从着力解决农民最直接的经济利益问题出发,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作为中心任务,符合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际,抓住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到“九五”后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九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96年的1926元提高到2000年的2253元,增长速度从1996年的9%降到2000年的2.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96年的2.5:1扩大到2000年的2.8:1。针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十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政策措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出现回升,从2001年的4.2%上升到2005年的6.2%,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1年的2366元提高到2005年的3255元,年均增长5.3%。
最近两年农民收入虽然增加较多,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困难依然是最为突出的矛盾。如果不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解决这一难题,将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提出“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的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多予少取放活”,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
一是挖掘农业增收潜力。积极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实现增值增效。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增效增收。发展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和其他服务,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拓宽农民增收空间。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健全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二是增加非农产业收入。推动乡镇企业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注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县城集中。壮大县域经济,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兴县富民。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健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务工收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辟增收途径。
三是完善增收减负政策。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继续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补贴方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严格涉农收费管理,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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