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应该让辩护律师介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到死刑复核,确保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从始至终的参与权;让律师有权交书面的辩护书、有权约见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面谈。”4月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研讨会,与会法律专家及律师呼吁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近年来,“死刑复核”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年收回死刑复核权,目前正在起草有关死刑复核问题的司法解释。
与会的多名刑事诉讼法专家表示,依照现行的法律,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而是内部行政审批程序。控辩双方不能介入,法官以阅卷的形式审查案件,具有封闭性,不公开透明。但如果案件中有认定事实的错误,复核法官仅仅依靠阅览一二审的案卷材料难以发现问题,因此对于有条件的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应该引入一定的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控辩意见。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应发回重审。
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律师就不能参与,辩护就无法进行。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开庭的方式,让律师当庭进行充分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行使辩护权;即使不开庭,也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让辩护律师能够给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递交正式的辩护意见书。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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