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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出台的《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单位、科室收入脱钩;药品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专户,不参与内部分配;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超标的,将扣发医务人员的收入。
病人医疗费超标要罚医生!面对百姓日益不堪重负的医疗高价,深圳此举可谓用心良苦,倘若能严格执行,既积极回应了百姓诉求,又有利于规范医疗价格和医生的行为。但是,怕就怕这样的规定只是看起来挺美,不仅难以落实,还会面临不可行的尴尬。
现在,有许多问题摆在这条规定的面前,严重影响其可行性。
首先,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单位、科室收入脱钩,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走两笔账就可以了。但是,科室的收入与医院的收入怎么脱钩?深圳市对医院的定位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可见,定位中使用的概念是“一定”,这意味着医院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还存在着经营性质。既然医院要经营、要挣钱,那么科室就是创造效益的“生产车间”。如此说来,医院与科室、科室与医生,可以有账务上的脱钩,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绝不可能斩断其利益上的联系。既然医生、科室、医院都在同一个利益链条上,那么,应对这种规定的“歪招”很快就会出来,最终使规定流于形式。
其次,从理论上讲,如果药品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专户,不参与内部分配,那么,医院和医生就不会争食药品回扣,虚高的问题将得到遏制。但是,实际问题往往不是这样,药品收支专户如果仍在医院手中,那么,医院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或者扩大收益,依然会吃回扣,医院能吃回扣也就自然可以左右医生开什么处方,给病人吃什么药。最终,药品收入可能不参与“小内部”的分配,依然会决定“大内部”的分配。
再次,病人的平均费用怎么算?虽然在标准上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但是,病人的发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人感冒,打一针就好,有的人可能得吊一个月的瓶子。医生为了避免诊疗与住院平均费超标,会不会控制诊疗费与住院费而延误病人病情?此外,只要上面提到的利益链条存在,为了多收费,医生也会想出一些规避标准的招数,比如,说病人有什么样的并发症,把一种病当两种病治,对此又该如何监督?
目前,百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并发症”,医生有医生的责任,医院有医院的责任,作为政府的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深圳市卫生局出台的这个规定,实际上等于把所有的责任和矛盾都推给了医生,不仅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不可行性,而且贬低了医生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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