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97名被告人正在受审之时,该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被依法惩处。记者昨日获悉,因牵涉该涉黑组织案而被揪出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并于3月17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副局长答应“尽量帮忙”
时间回溯至1998年7月。娄星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刘俊勇、廖翔(又名廖武华)、陈历光、陆月恒(均系“6·30”案被告人)、伍宏(已死亡)等11人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漆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同月13日,漆国明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易俊清安排一中队接待。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由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同日,曾维洪等办案干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获,廖翔后被监视居住于上梅中队。
廖翔被抓后,刘俊勇委托伍志南(伍福全堂侄,“6·30”案被告人)去找相关人员说情。10月的一天晚上,伍志南带刘俊勇、刘艳姣(廖翔之妻)到伍福全家,请求关照廖翔,伍福全答复“能帮忙尽量帮忙”。几天后,伍志南又到伍福全的办公室说:“刘俊勇参与了廖翔等人的案件,刑侦大队在抓他,你要为他帮忙,要刘俊勇把钱退了,人莫抓哩。”伍福全答:“我了解情况后再说”。
1998年10月的一天,时任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梅中队指导员的伍栖林受刘艳姣委托,到伍福全办公室,请求关照廖翔,搞个取保候审。伍福全答复:你先去找刑侦大队易大队长和曾维洪,如果他们同意报材料,报到我这里再说。10月下旬的一天,伍栖林找到易俊清说情。
亲自过问要求从轻处理
11月3日,涉案人员伍宏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监视居住在上梅中队。几天后,伍福全到易俊清办公室对易说:“廖翔、伍宏等人的案件是一个黑吃黑的案件,你们刑侦大队把钱追回作为办案经费,对那些人的处理要从轻。”易俊清同意。伍福全又多次对曾维洪讲:“听伍志南说你们在抓刘俊勇,你们先把赃款收到,人如果要抓,以后再抓。其他同案人没抓到,案子结不了,反正只能放人,廖翔他们监视居住时间快到期了,不能再延长,你们先给他们办个取保候审手续,要他们把赃款退了。”曾维洪表示同意。
11月12日,伍志南代刘俊勇退赃12000元,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刘俊勇未做任何处理。11月14日,刘艳姣为廖翔退赃14000元,易俊清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廖翔放回家。1998年时,伍福全系新化县公安局主管法制的副局长,有关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手续均须由有关部门报送材料通过法制办审查报伍福全批准。11月16日,伍福全在办案单位、法制部门未签署意见的情况下,批准了对伍宏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11月18日,易俊清安排办案干警呈报并经伍福全签字批准,办理了对廖翔的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
大队长和副大队长一同“下水”
12月底前后的一天,曾维洪带领一中队干警将涉案人员陈历光抓获。当天,新化县人事局干部股股长陈再新和田瑛(陈历光之妻)赶到刑侦大队找曾维洪说情,陈再新提出:陈历光是我的亲戚,罚点钱算了。次日又打电话给易俊清,请求对陈历光从轻处理。当天中午,曾维洪和其他办案人员在新化东方馆酒店接受了田瑛的请吃。第三天上午,易俊清把曾维洪喊到他的办公室说:“你们尽快把陈历光所得赃款追回来作个人处理结论,莫把人关在那里。”尔后,曾维洪在中队办公室对办案人员说:易大队长和局领导同意对陈历光做退赃处理。当天,在收到田瑛交来的3000元后,就将陈历光放了。
12月16日,曾维洪带人将涉案人员陆月恒抓获,陆月恒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曾维洪决定将陆月恒关在上梅中队,几天后,曾维洪在中队办公室对办案人员说:“陆月恒家里的人答应退赃,我跟易大队长和局领导汇报了,他们同意对陆月恒做退赃处理。”后收到陆月恒所交的14000元,就将陆放了。
1998年底,曾维洪安排办案干警将该案所追赃款共76000元交刑侦大队,刑侦大队将其中42000元上缴新化县财政,并将廖翔等人一案材料整理交刑侦大队内勤处保管。此后,曾维洪等办案干警没有继续侦查此事,易俊清也未再安排继续侦查此案,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实际脱离了司法机关侦控,没有受到追诉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