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纪委监察厅近日出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得动用公务用车;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2005年,海南澄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王善喜和澄迈县发改局局长王扬兰夫妻违纪为儿子结婚大办婚宴,摆了几十桌酒席,向参加婚宴的人收取红包,被澄迈县纪委、监察局勒令停职检查。
纳入规定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以及市县上述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要向有关组织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存入其廉政情况记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记者马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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