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行贿企业建立“黑名单”,约束其违规行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而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有其进步意义。但是,单纯强调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的做法却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统计数据显示,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行贿企业之所以想尽办法进行行贿,根本之处在于作为药品购入方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个人受贿。从国家明令公共机构不准受贿的角度讲,没有受贿就不会存在有效的行贿,正是受贿行为的肆无忌惮才造成了行贿行为的泛滥。
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社会反商业贿赂的一条重要经验,以便于监控和惩罚违规企业,但是,建立受贿机构的“黑名单”更是必要的。相对于数量巨大、并且可以更换“马甲”的企业而言,对收受贿赂的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的纪律或法律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更能加强国家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而不是仅仅强调“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是说自查自纠不可以,而是说自查自纠根本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以往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更何况,那些存有问题的医疗机构能否和盘托出自身的违规行为显然让人怀疑。
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利益,不过,迅速出现有效监管的局面,决不能仅仅打击其中的一方。退一步讲,即使是单方面打击,板子也应该落在受贿的医疗机构身上。因为,当前尚未完全公开的医药购销体制,受贿方相对处于强势地位。频频出现的“天价医疗”案例,从侧面给出了有力注脚。其实,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应该全面考虑其中的涉及因素,并且控制住其中的关键因素,医疗购销制度的建设也不可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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