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新华网的报道特别提到,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这个条约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
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据报道,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按照中国的法律,条约生效还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
报道说,关于涉及死刑的条款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但国际法专家指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是不可能谈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徐宏指出,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他说。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新闻参赞拉索说,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能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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