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日报社主办的《人民论坛》杂志刊登文章说,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必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使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成为“庸官”与“一把手”的紧箍咒。
文章说,要正确处理好党内罢免或撤换与党内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等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关系。要看到,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目的,不是让其取代已有的党内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方式,而是为了弥补这些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方式的不足。
因此,凡是党内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式能够做到的事情,应尽可能不动用罢免或撤换方式。有关党组织在受理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议案(诉求)时,应该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应立案调查,够上撤职处分的,应当直接给予撤职处分,而不必要启动罢免或撤换程序;对于过失犯错的,或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并且构成免职条件的,应当直接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也不必要启动罢免程序。
文章认为,需要动用罢免或撤换程序解决问题的,主要是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无功也无大过的“庸官”,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的状况比较明显,但给予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的条件又够不上的官员。例如,那些党员民众认为其不称职,强烈要求罢免或撤换,而从纪律的角度又找不到其明显的构成撤职的违纪行为,从组织处理的角度又找不出免去其职务或责令其辞职的充足理由的,则应当启动罢免或撤换的表决机制来解决问题。
罢免程序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制约。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地方的一把手是该地方的最高首长,按照自上而下的监督格局,在当地其处于无监督制约的状况,只有启动罢免或撤换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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