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读者提出疑问:工会在参与制定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否“缺位”?
5月12日,全国总工会给本刊发来独家专函,希望通过本刊向社会各方介绍工会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所承担的职能和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会同各方不断推动和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工会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文/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3个省、区、市制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6个省、区、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把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参考因素。2006年已有天津、吉林、黑龙江、宁夏、新疆等省、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河北、山西、陕西等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
工会是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一方,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总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在中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受到全国人大和国家决策机关的重视。在工会的大力参与和可行性研究的科学依据支持下,原国家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全国总工会非常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情况,每年都对全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和调整情况进行监测,努力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03年全国总工会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尽快修订《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在几年之内推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落实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政策建议。王兆国主席非常重视,作了明确的批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资规定》时采纳了全国总工会的意见。
为了使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家喻户晓,广大职工学懂会用,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宣传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并编写《劳动报酬维权手册》免费发给职工。
近年来,各地工会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全总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如广东省总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被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组织所接受,由省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广州市总工会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使广州市执行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档次。
但是,在最低工资规定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少数地区没有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将劳动者的“三险一金”纳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尚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一些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总工会将再次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进一步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地方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工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工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督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予与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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