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原则——“方便信访人”
信访工作如何——“进绩效考核”
信访请求受理——“60日内办结”
“今后,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等十类行为可能被明令禁止。”昨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等四项法规。《信访条例》草案规定“方便信访人”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访条例修订稿·亮点
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评价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工作建议、意见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导致信访事项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本市还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
泄露信访人秘密要究责
《草案》注重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草案》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规则。
信访请求须60日内办结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在收到信访请求后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处理。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
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比如,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或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就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修订稿·审议
田麦久:接待信访须“有事必复”
在昨天下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麦久认为,现在很多信访人最大的不满足在于信访后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复。修改后的条例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很好。但是,怎么样做到“凡是有信访,一定有回复”,还需要考虑改进工作方法,如果能做到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样,有事必复,对待普通公民的信访请求时,也达到这个效果,保证每一件信访都有回音、有结果,就更好了。
还有委员建议说,抓好信访工作本身规范化的同时,更要着重把信访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许多基层的矛盾解决好了,信访人肯定就不会跑到国家机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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