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6月1日起,不能单独进行药品商品名称的宣传。
通知指出,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通知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