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准字”药品竟是假药甚至毒药,这不禁让全国百姓惊出一身冷汗。在这起案件中,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请专家为我们指点迷津。
药厂:进行百倍惩罚赔偿
犯罪分子终将得到惩罚。但吃了假药已死亡的及正在接受抢救和身体受到影响的这些受害人又该如何主张他们的权利呢?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认为,受害者应走司法途径索赔。根据《产品质量法》,受害者家属起诉的对象应是生产企业。由于受害的发生地是在广州,患者家属可在当地提起司法诉讼。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意售假引起消费者伤害的,消费者可获产品价格两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但对医疗中的受害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无异没有效果。“如果能有10倍甚至100倍的赔偿,这在司法上就有可能进行突破。而对这样一起恶劣的事件,我觉得应进行这样的司法突破,才能达到惩凶治恶、警告后来者的效果。”他说。王桂平:涉嫌两项刑事罪
王桂平还有“齐二”药厂采购、销售质检人员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在这起事件中,谁可能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洪道德教授说,王桂平将二甘醇以丙二醇的名义卖给“齐二”,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他伪造相关证件,可能触犯第二个罪名,即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
“齐二”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药厂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药厂则可被科以罚金。
至于“齐二”采购员纽忠仁放弃原则,变相降低采购价格,采购假货,可能有商业贿赂行为,可能触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种罪名一般量刑是3年,情节比较轻的是3年以下,高的一般可参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齐二”质量检验员也可能涉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至少有渎职行为,要负行政责任。药厂管理层如果存在过失,可能负的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那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医院:在此事件中无过错
假药事件的最早发现者广州中山三院,在此次事件中无疑功不可没。他们及时发现,及时排查,果断停药,并及时上报,有效地控制了事态蔓延。洪教授认为,医院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因此它除可向药厂索赔医院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名誉损失)外,若先垫付了病人的救治和赔偿费用,也可向药厂追偿。
药监局:可能涉嫌渎职罪
假药一路畅通最终进入患者血液,各个环节中我们的守护者———药品监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尽管药监部门在事后的全国查封行动中表现得十分积极,而且成绩卓著,但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其列为追问的对象。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专家认为,齐齐哈尔当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如存在失职行为,有两种责任他们要去承担:一是行政责任,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黑龙江相关的监管部门包括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会对他们有关的领导采取行政处罚行为;如构成刑事责任,可能有渎职罪的罪名成立。
药监部门涉嫌两方面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为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
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齐二”假药事件,看看表面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背后有没有隐藏着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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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只懂初中化学
目前,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假药亮菌甲素已造成9人死亡。那么,这些假药是怎么从一个曾经是正规合格的大企业里出笼的?为解开这个谜团,日前,央视《焦点访谈》记者获准独家进入已查封的厂区,采访了关键当事人。
采访中,生产厂家代表认为,他们在各个操作环节上不存在漏洞,从中间品、成品直到入库检验都是合格的。
目前调查表明,生产假药的原料是假冒的丙二醇。原料进厂后,就要进入第二关———化验关。专家介绍,在检验中,只有红外光谱是用来确认丙二醇的。采访中,当班化验员表示,她们虽然有红外图谱仪,但却没有红外图谱集,没法进行比对;就算是她们有了图谱,她们也不会比对,因为她们“没有这个能力和水平看懂”。
化验人员表示,她们的学历只有初中水平,来到齐二药工作时也只是进行了一次初中水平的化学考试,并没有受过专业培训。记者调查还发现,当地药监部门对齐二药的监管工作也形同虚设。
采访结束时,厂家代表表示,如果有人再把假冒的丙二醇进到厂里,仍可能会生产出致人死命的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