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5月30日电(记者 李南玲)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日举行新闻通报会宣布: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7月1日起有大幅提高。
深圳200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内容是: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比上年度增长17.4%;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比上年度增长20.7%。2006年度最低工资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造基在通报会上说,目前在深圳市GDP构成中,企业所得占50%强,劳动者所得占30%强,国家所得约为15%,企业所得远远高于劳动者所得,两者间的差距在国内主要城市中是最大的。因此,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有利于调整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设和谐深圳。
据了解,为确保2006年度最低工资科学合理,在调整方案确定前,深圳市全面了解民意,广泛征求意见,不仅展开问卷调查,还召开12次座谈会及大型论证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劳动和社保局依据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推荐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和比重法,以及原《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所规定的方法,进行了2006年度最低工资测算,确定最低工资的变化范围,再对不同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平均,计算出深圳市最低工资的上限、下限分别为880元/月和590元/月。最后,市政府从三个方案中决定上述标准为2006年度的最低工资方案。
据介绍,深圳市200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为广东全省最高,特区外与东莞、惠州、珠海、中山、佛山持平。如在国内比较,其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上海,继续保持全国第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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