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报记者就此《意见》采访了建设部新闻发言人。
新房90平方米以下至少占七成
记者:当前老百姓的普遍感受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意见》对此有哪些具体措施?
发言人:《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规定:一是各城市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要求,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记者:在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同时,《意见》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发言人:《意见》再次强调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并就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求各地区在2006年年底前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意见》要求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记者:在实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方面,《意见》做出了哪些规定?
发言人:主要是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将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减免条件,由购房后2年调整为5年。同时要求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在信贷政策方面,一是,为抑制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重申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的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贷款展期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二是,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实行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即: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与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
发言人:在土地供应方面,一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并要求这部分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为切实降低中小套型住房价格,要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重申并强调,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针对一些开发企业以滚动开发为名囤积土地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记者:《意见》再次要求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发言人: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供求关系偏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过快。为此,《意见》明确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同时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
记者:对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意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发言人:《意见》突出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同时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