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周新川因给他人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价值3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日前,由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经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新川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原泸州市卷烟厂经泸州市以及江阳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于
2002年8月设立泸州市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为江阳区兰田镇红岩村200亩土地。同年9月18日,时任泸州市江阳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周新川在办理该土地权属证明过程中,违背该土地已经区政府批准出让给泸州卷烟厂的事实真相,滥用职权,出具了该土地已经区政府批准出让给李永久(已判)等九人的虚假权属证明,致使泸州卷烟厂价值人民币3026万元的2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李永久等九名股东非法占有,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周新川认罪态度较好,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又系初犯,且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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