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6月1日电(记者 吕福明)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大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首次建立了发生事故引咎辞职制度,并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这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在事故理赔方面,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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