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建院80周年,故宫博物院曾在全国征集院徽设计方案。如今,新院徽已启用,但因院徽而引起的侵犯著作权官司却仍未了结。西安某装饰公司设计师项百平认为故宫博物院的新院徽,剽窃了自己的作品。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后,项百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起诉:故宫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原告项百平一审开庭时诉称,根据《故宫博物院院徽标识设计征集启事》,他于2004年7月29日投稿,但此次征集活动最终以无中选方案告终。2005年7月,故宫向社会公布了其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创作的院徽标识。项百平认为,故宫接触了自己的作品,并参与了理想公司的设计过程,理想公司所设计的院徽标识与原告的作品均取意于“宫”字,二者的形式、内容相似。而原告作品的创作时间在先,故宫与理想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稿作品的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辩称:篆书“宫”字属公用素材
一审中被告故宫辩称,该院徽标识为“宫”字形,加饰“文武线”,其中“宫”字的一点取材于古代朝服图案。该设计与原告的作品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抄袭。被告理想公司同时辩称,故宫院徽标识系该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院徽标识中所采用的“宫”字形属于汉字中的公知领域,使用相同的汉字书写结构不是作品的实质特征,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故宫作为征集院徽活动的主办方,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在征集院徽活动无中选方案后,故宫与理想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院徽的合同。虽然原告主张理想公司在创作过程中接触了其作品,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将原告涉案作品与理想公司设计的院徽对比,虽然二者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但“宫”字一点、两“口”、宝盖框架、颜色等方面的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宫”字的篆书字形属于公知公用的素材元素,因此法院认为二者不相近似。
判决:一审中原告均败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项百平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项百平认为,该判决严重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5月30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当日未作宣判。
此外,除项百平外,同时状告故宫与理想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还有安徽设计师朱某和香港一位设计师。三人均被一审判决败诉,但后面二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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