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曾叱咤一时的香港“四大探长”之一韩森,估计在位时贪污400多万元,虽已在7年前病故,但香港廉政公署穷追贪污所得财产历时30多年,终于在5月29日宣布与韩森亲属达成协议,其家属同意交出约值1.4亿元资产结案。(《华商报》5月31日)
从400万到1.4亿,如果说韩森的资产之巨令人咋舌,那么,香港廉政公署这种“只要你贪污,死了也要把钱要回来,而且还要把钱生的钱也追回来”的执著,则令人惊叹。
新闻中,听惯了内地某某人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数字一次次被刷新,却鲜有听闻某某人的赃款被全额追缴回来的报道。想来这算不得是什么“国家机密”,如能全额追回,自是一大“功绩”,没有理由不大肆宣扬一番。那惟一的可能,便是追讨回来的与追不回来的不成比例,不说为好。要么,就是在很多案件中,最后能够提供出来的只是一个数字,赃款或者早被挥霍;要么已被巧妙转移,压根儿就“吐”不出来。久而久之,国人渐渐地只对于某某官员的“轰然倒下”充满兴趣,却对其“轰然”之后的实际危害缺乏关心。至于连“赃款下的崽”都讨回来,想来还没有几个人敢如此妄想过吧。
作案的“成本”是和犯罪的冲动成反比的。有学者以经济学成本核算的观点,把腐败所付出的代价(投入)称为“腐败成本”,认为腐败成本越大,形成的震慑作用越大,当权者的顾忌就越多,腐败行为就可能越少。反之,腐败成本越小,无异于一种怂恿,腐败者的机会就越多,反腐败的难度就越大。“腐败成本”恐怕还无法用经济学的方式去换算出一个准确的数值,只能在现有反腐败案件中由违法者所付出的代价去“感觉”。从韩森35年被追踪的案件当中,我们看到了一个“腐败高成本”的样本。
韩森的案件,其实香港廉政公署有多次“罢手”的机会。韩森最初被起诉时,并没有充足证据表明其贪污受贿,只是因为他1971年退休时,所拥有资产逾415万元,超过韩森服务警队31年支薪总数19.3万多元的20倍,起诉原因是财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称。在引渡诉讼中,韩森得以免被引渡,获释并潜逃到台湾,至1999年病逝。眼看“抓捕治罪”无望了,2000年廉署提出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令他的资产数目曝光。最后,韩的家属认识到,总不能无了期地与政府斡旋,冻结的资产又不能使用,终于选择了庭外和解,“吐”出了1.4亿元资产。
有人说,香港的地域相对较小,“地大物博”是内地的特点——言外之意,我们的情况更复杂。这样的观点显然是推托,我们的纪检、反腐机构,不只是国家一级才有,各省、市、县都有,“地大物博”早已经“大而化小”。笔者看来,最关键的,是我们缺乏一种穷追不舍的反腐精神与执著的反腐信念。有人乐于用办案的资金付出,去解释“反腐”的成本。按照这种解释方法,追踪35年,问题复杂,需要多批人合作,几代人交接,成本巨大。但“反腐败”成本,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概念,更是一个政治学、社会学的概念。“只要你敢伸手,终是要还的”,这样一个观念所创造的社会价值是不可限量的。
任何以不法手段侵占公产的腐败行为,都要千方百计被追究,不论在位、转岗、离休,甚至死亡,都不能饶恕。但现在有不少党政官员、企业领导贪污受贿,在位时不享受,不露财,离退休后,就敢肆无忌惮地享受;要么轻易把赃款挂到别人名下,或转到国外。一旦案发,要么“去向不明”,要么挥霍殆尽,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据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却高达7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三分之一的三峡工程款。而一些案件,当出现“贪官外逃”等情况时,便只能把案件“高高挂起”,暂时结案。2005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这对我国打击跨国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为外逃资产的民事诉讼追回提供了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盼通过国际合作,出现一个个内地的“韩森”案样板。(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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