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对象:进入市场或已经向消费者售出的缺陷食品
缺陷定义: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可产生健康安全隐患
召回方式: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
召回主体:缺陷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从今年8月1日起,在上海市面出现的缺陷食品都将被召回。6月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缺陷食品的界定范围、实施主体、监管部门,并就缺陷食品的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等基本要素和召回的实施程序,以及对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使上海的食品监管从现行单纯的经济处罚转变为优先注重社会责任。
根据规定,实施召回的是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方式分为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两种;判断缺陷食品以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可产生健康安全隐患为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缺陷食品召回行动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履行召回义务,负责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反之,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将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封存,甚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规定对缺陷食品进行三级分级,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召回措施。一旦一级缺陷食品召回的“红色警报”响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向公众通报有关食品存在的缺陷情况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书,将对所有消费、使用食品的市民进行召回,并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24小时向市食药监局报告召回实施进展情况。当二级召回令发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应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向所有食品消费者进行召回,并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然后每3天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进展。对于属于三级缺陷食品的召回,召回层面将根据情况延伸到批发或零售层面。
据上海市食药监局介绍,上海近年来每年查实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达千余件。据粗略估计,其中符合召回条件的应在百余起以上。目前,缺陷食品鉴定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在组建中,他们今后将在实施召回行动前进行评估,召回行动后评价召回效果。
从即日起,上海市将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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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害健康危险的大小,缺陷食品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级缺陷食品:属于最高等级。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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