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今天支持一家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42名日本侵华战争期间被强制带到日本从事超强度劳动的原中国劳工提出的诉讼要求。
2003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以20年追溯实效期已过为由,驳回42名日本侵华战争期间被强制带到日本从事超强度劳动的原中国劳工提出的诉讼要求。
在1997年9月提请的诉讼要求中,42名中国原劳工要求日本政府以及十家日本企业赔偿约8亿4千万日元的损失和未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在日中两国的报纸上刊登谢罪广告。
根据原告诉状,1944年至1945年期间,上述42名中国人被日本军队抓捕并遣送至日本,在十家日本企业经营的矿山、水电站等建筑工地,被强迫在极其恶劣的工作条件下从事挖煤和搬运砂石等劳动。
中国原告认为,掳掠劳工和强制劳动是日本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惯例,并提出了“根据实施掳掠和强制劳动行为当时的中国民法,认定原告违反了在劳动现场保障劳工安全的义务,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要求。
诉讼中的被告包括日本政府以及西松建设、铁建建设、飞岛建设、三菱物资、宇部兴产、日铁矿业、古河机械金属和同和矿业等十家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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