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后,国洪起本人表示要上诉。记者随后约请一审法院的法官对“国洪起案件”的一审结果作出针对性评判,解读为何一审对国洪起判刑15年。
焦点一: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辩方律师理由: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没有欺骗的行为。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国洪起诈骗的故意显然。
一审法院法官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公司所有资金调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后办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公司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各证券营业部严禁向客户提供各类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资。
其次,证人的证言证明广东证券公司没有参与三方合作的任何环节。与此同时,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账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账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
再次,广东“3.19”专案审计报告证明,发生在“宁禄投资”账户仅有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存取凭证而无实际资金流入流出。而吴克夫本人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3亿元、1亿元是“空加”,并供认“‘宁禄投资’账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另外,辩方未提供广东证券公司向赛克赛思公司融资的有效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广东证券公司融资履行理财协议既为法律及广东证券内部规范所不允许,又与事实不符。赛克赛思公司虽向“宁禄投资”交付了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但该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而账户未有实际资金注入,并且该虚存的3亿元亦于当日虚取。据此,法院认为:赛克赛思公司与吴克夫相互串通编造交易记录并出示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交付合同约定的置换资产,通过违规操作在“宁禄投资”账户形成了3.1亿元市值的国债,该国债全部被质押回购,实际可用国债的资产为零,这些与协议约定的“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账户”及委托专户账户里的“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相违背,被告人国洪起诈骗的故意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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