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于6月30日对省内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平均每千瓦时上调1.64分,其中居民电价由此前的每千瓦时0.5588元调整为0.5653元。
据介绍,此次电价调整主要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2.494分,华东电网各省(市)为:上海市
2.2分、浙江省1.89分、江苏省2.34分、福建省0.79分。我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1.64分,其中:国家统一开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0.8分;解决因铁路运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以及部分经营困难和电价偏低电厂问题,相应调整销售均价0.84分。
与此同时,本次调价对我省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首先将全省中小学用电价格统一由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调整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可相应减轻学校电费负担约5300万元。其次,在2004年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提高城市电价和供电企业消化等办法,大幅度降低农村电价,实行城乡工商业等所有类别用电同价。第三为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商业用电价格降低,与非居民用电类别合并,统一执行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年可减轻商业用户电费负担约2.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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