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公布网址、建立门户网站等将成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广“检务公开”的新渠道,以方便公众查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宜。全国检察机关自1998年10月起开始推行“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
根据该意见,在1998年“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深化“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和完善的内容包括: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等。
该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如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等。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外,还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检务公开”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要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
根据该意见,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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