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拘1240天,国家赔偿9万余元
今年64岁的新化籍赔偿请求人陈远玉因检察院和法院的失误,被错误羁押了1240天。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共同赔偿陈远玉人身自由被侵害赔偿金90892元。
一审:被判刑12年
2001年,陈远玉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罪,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院批准逮捕。2002年9月30日,市人民检察院以陈远玉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犯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
二审:被宣判无罪释放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远玉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市中院的刑事判决,要求重新审理。市中院经过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远玉的证据不足,因此对陈宣判无罪,并于同年12月21日决定对陈取保候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有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予以撤回。2005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维持中院宣告无罪的判决。
错捕错判:被告要两院赔偿27万余元
陈远玉从被拘留到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了1240天。他感到非常的委屈,因此于今年5月10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两院共同赔偿被关押赔偿金90892元;因此案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共计270892元。同时为陈远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自由被侵害:两院共同赔偿9万余元
对于陈远玉提出的要求,市中院和市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被检察机关决定拘留、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又宣告无罪,且判决已经生效,其被错误羁押的事实已被确认,依法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两院认为,陈远玉申请赔偿被错误羁押1240日的赔偿金的请求依法应支持,但其提出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失费则不属于国家法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因此,市中院和市检察院共同赔偿陈远玉人身自由被侵害赔偿金90892元,陈的其他请求被依法驳回。(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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