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我看他们一个人拉着她的头发,可能是从一个屋,可能是从我隔壁的屋往那边拖,抓着那个头发,后边还有一个踢的。
从南站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取得的这份齐某的口供来看,对齐某进行讯问的两名警察,是张成龙和杨景海。
齐某
那个叫什么(张成)龙那个,生气了,生气了就拿水壶就去接水去了,因为当时冬天,数九了,用凉水浇我,他浇我,我指定得喊,他踢我一下,我也指定喊,就使劲在叫,你知道吧,不是吼就是叫。完了问一阵就浇我一阵,问一阵就浇我一阵。
齐某所说的用水壶(镜头:派出所厨房水壶)给他浇凉水的人,就是民警张成龙。我们通过电话对张成龙进行了采访。
你好
记者:你好,是张成龙吗?
张成龙:哪位?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的记者。
张成龙:给我打什么电话?
记者:我们接到当事人的举报,说你在办她那个案子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张成龙:没有。
记者:但是她说得非常清楚,说你当时往她身上浇凉水,然后还踢他?
张成龙:这个问题我不想给你们回答,因为我们有规定。如果说我们领导,或者说上级机关允许我给你们进行答复的话,然后我肯定是跟你们说。
记者:现在同时有好几个当事人都指控你。
张成龙:我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清白,也请你们相信我们。请你别给我打电话,行吗?再见。
鑫鑫足疗店老板宫双林也在笔录上签了字。他说,签字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以为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就不会处罚自己的妻子。另一方面,他看到服务员挨打以后,心里很害怕。
宫双林他们说的错的也是对的。废话的话,受苦还是我自己。其实你们都没处身在普通的所谓的就是身在沈阳市小市民的这种地位,没处在这种地位。处到这种地位的话,你们都能明白了。
调查组开始对本案展开调查,是在案发三个多月以后。服务员齐某和刘某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时过境迁,有关伤情的证据已经很难取得。目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宫双林夫妇的申诉,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的调查还在进行当中,相信真相的水落石出,为期不远。
定案依据仅凭口供,一旦翻供后患无穷
搜集证据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请继续收看法治聚焦《程序不公影响实体公正》
[演播室]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背后蕴含着的一个哲理就是:每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以后都会留下证据。取得充分的证据是警方破案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前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来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的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那么,办理一件像卖淫嫖娼这样的治安违法案件,需要哪些证据,警方又应该通过哪些程序来搜集证据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勘验、检查笔录等八种。在这起案件的查处中,争议最大的首先是嫖娼行为是否存在,证实嫖娼行为存在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那么在本案中,要认定这起嫖娼案件是否成立,都需要哪些证据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这样一个非法交易行为,他必定会产生一些证据,比如说物证,比如说现场用过的一些物品,人体的一些比如说体液等等,那么一个就是交易双方对这个事情一致的供述。第二就是说,现场调取的比如说一些证据跟他们俩人供述是不是一致。
在本案中,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以外,还有没有其它的证据呢?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警方通过侦查以后取得的证据如下:“嫖客刘某某与卖淫女齐某某的证言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南站派出所抓捕经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宫双林、张秀华亦供认。”这也就是说,本案中,警方取得的证据只有四名违法嫌疑人的口供和南站派出所对案件抓捕经过的说明。关于抓捕过程中是否取得其它证据这一问题,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在接受沈阳市纪委调查时也陈述:“经过勘查,没有发现痕迹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2月23日晚上,本案发生的时候,除了四名违法嫌疑人之外,在足疗店里还有五个做足疗的客人和其他五名服务员。按照警方当时取得的证词,刘某进入足疗店的时间是晚上十点左右,而警方开出的传唤证时间为十点十五分。专家指出,如果在本案中卖淫嫖娼行为确实存在,在十五分钟的时间内,警方完全可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这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因为它不是完全发生在隐秘的场所。它是在一个足疗店。有经营的人,外间还有其他的一些服务人员和顾客。在短短的十五分钟内,如果办案人员认定发生了一起卖淫嫖娼行为的话,他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可能有一些遗留物、痕迹,甚至使用的工具。他也可以对周边的人进行一些调查和了解。而不仅仅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个证据种类。
现在,四名当事人全部翻供,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四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案件的查处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卞建林教授指出,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搜集的证据仅仅限于口供,正是本案的症结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
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口供本身存在虚假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有时供(述)真的,有时供(述)假的。时真时假,或者有真有假。那么我们国家鉴于口供这个特点,强调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就是不能把定罪的唯一根据就建立在口供上。这样口供万一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到时候被告人翻供,那么定案就失去了根据。这个案件恰恰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本来警方完全有条件、有可能来搜集足够的、全面的证据。但是他办案的时候比较简单,或者存在先入为主。单纯把办案的重点放在口供上,而且在搜集口供的程序上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原来的证据搜集的时机已经丧失了,办案机关手上又没有掌握其它的一些证据,导致各执一词,好像是非难辨,从现有的材料看,办案的程序确实存在问题。
演播室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任何违法行为、违法嫌疑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果不按程序办案,或者不履行应当的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实体处理上的不公正。执法者首先应当是守法的模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