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是此前的一个交易惯例,五大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消费者享有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法定知情权,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这一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跨行查询收费事关中国亿万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必须召开听证会。
-五大商业银行联合实施跨行查询收费,形成价格同盟,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只会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
自6月1日起,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始收取ATM机跨行跨境查询手续费,境内ATM机跨行查询每笔手续费0.3元。五大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依据是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对此质疑不断。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不仅违约,而且违法。跨行查询收费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在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之前,就一直存在跨行查询的情况,但所有的银行从未收取过跨行查询手续费,这已经成为交易惯例,表明五大银行与银行卡用户之间针对跨行查询不收费已形成了合意。虽然银行未以书面形式表示跨行查询不收费,但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一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银行卡用户在办卡时,银行也从未告知或者提醒办卡人在将来有可能要收取银行卡跨行查询费,而且在其银行卡章程和办卡合约上也都没提及将会收费。
因此,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实际上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五大商业银行在没有与广大银行卡用户进行协商或征求其意见之前,仅以宣布的方式,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其接受的银行卡服务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信息,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故而,针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定价行为,应当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而且还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论证收费的可行性,而绝不能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定价。跨行查询收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大商业银行在争夺消费者方面一直是竞争者,但是五大商业银行都是中国银联的股东,所以在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相互串通,形成了价格同盟。《商业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大商业银行ATM机的数量占了国内ATM机的绝大多数,五大商业银行之间操纵价格,形成价格同盟的行为,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基本竞争规则的违反。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交易成本整体上升
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或许可以为各大银行找到一条新的盈利途径,但也应当看到由此给银行卡用户带来的交易成本。目前使用银行卡的用户人数众多,一个人可能会有几张不同的银行卡,持卡人为了节省0.3元的跨行手续费很可能会舍近求远,到同行ATM机进行查询,由此使得持卡人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造成整个社会的交易总成本上升。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银行被起诉的风险大为增加
跨行查询收费,其实对于国内银行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如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比,只有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一般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自应遵循上述规定。如今年4月20日,中国银联系统瘫痪长达近6个小时,致使银行卡用户无法查询、取现,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随着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只会人为地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作者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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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分收费项目
银行卡跨行查询费:2006年6月1日起,六家银行收跨行查询费,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每笔0.3元,深发展每笔收0.2元。
短信通知收费:建行上海分行已从7月10日起收取短信通知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优惠期3元/月、正常期5元/月。沈阳建行自行确定的短信通知收费,从6月份就悄悄开始了,包月5块钱,同样实行短信通知收费的还有工商银行。
小额账户管理费:建行、中行相继对日均余额不足400元的账户,每季度扣3元的手续费。
借记卡年费:2004年3月18日,农行率先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对借记卡收10元年费。紧接其后,建行、工行、中行纷纷加入了借记卡的收费行列。部分银行信用卡未激活也收年费。
跨行ATM机取款手续费:2003年4月工行率先取消ATM机取款“免费餐”,牡丹卡在同城他行ATM机上取款收取手续费2元/笔,其他银行相继跟进。
零钞清点费:工行、农行、建行等银行普遍对清点500枚(张)以上零币收取每笔4元以上的手续费。(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