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告,公布了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行为的电话和电子信箱,并要求涉黑涉恶人员在10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指出,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犯罪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并坦白交代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凡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收“保护费”、经营赌场和色情场所、贩毒、抢劫、绑架伤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势力团伙成员,在10月31日前到犯罪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并坦白交代所犯罪行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在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10月31日前主动将枪支弹药上缴公安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在押服刑罪犯、劳教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有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通告同时指出,在逃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犯、劳教逃脱人员的亲属,要积极规劝有犯罪行为或脱逃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有为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还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被依法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110或028-86303159。
举报信箱:成都市金盾路9号四川省公安厅“打黑办”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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