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版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3(2005)》蓝皮书认为,中国对事故的问责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并且有望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问责机制。但《报告》同时提出,由于存在“官煤勾结”、“官矿勾结”等腐败现象,法制监督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正是因为一次次矿难带来血的教训,中国政府日益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法治化建设。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3(2005)》蓝皮书如实记录了这一进程。
首先,通过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国家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此安全监管部门成为独立行政部门,在组织上促进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同时,总局吸纳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并交叉行使交通、民航、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强化了自身的职权。
在立法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订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以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部门职权,分别从安全监管对象、生产专业人员素质、中介机构管理、生产领域标准和规程、生产领域专项立法等五方面入手,制定多部部门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依据。
在组织和立法的保证下,执法工作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法治化的重中之重。虽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腐败现象和安全生产部门执法权威不足也困扰着执法工作,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直把严格执法视为工作重点,努力推广联合执法,并重视运用行政奖励,收到良好效果,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对行政执法的监管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工作的重点。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3(2005)》指出:有权力就有责任,这是现代国家中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作为一个单独部门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定法律规范时,从一开始就形成和相关领域传统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在拥有权力和行使权力的交叉并存状态,使有关行政权力的分配、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以追求行政效率为行政活动主要目的的经济转型期国家中,这种体制上或者组织上的问题必须处理得当,否则会影响到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更会导致由于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出现不公平现象甚至引发血的悲剧。因此,决策者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为具体制度运行提供逻辑基础,并深入思考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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