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目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支持,并提出应加大违规成本,使政策落到实处。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盘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相较于此前北京建委相关文件中,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日内开盘的规定,此次通知的要求对开发商而言有所放松。尽管有人表示,两次规范并无实质不同,仍有一部分业内人士表示,适当延长发放预售许可证与开盘之间的时间,给开发商留有一定选择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部分开发商为逃避限期开盘规定而采取的"捂盘"策略。
对于通知中提出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经纬时代副总经理苏文表示,此项规定主要针对购房者,可能意在防止变相炒房。但考虑到实践中易出现的变化情况,建议此规定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最严处罚将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通知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中明确对违规企业最严的处罚将取消开发企业资质,是对以往规定的一次突破。以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而擅自售房、一房多售、不按期开盘等违规操作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规则有待进一步明晰,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则在于规则本身的"疲软",如果违规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规则本身的威严便无以维系,反之,若违反规则的代价大到足以威慑意图违规者,则不需过分强调,也可起到规范与震慑作用。以前项规范为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未取得预售证而擅自售房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点罚款与开发商违规所获得的收益相比不足为道。此次提出对此违规行为严重者可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对违规个人从严处理,客观上对开发企业以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威慑性要强于以往。当然,也有部分人士指出,此项规定还可进一步完善,在取消企业资质之前,实行梯次从严查处,强化规定的可操作性。
格式条款不得免除企业责任
通知在加强预售合同管理部分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对此,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宪群表示,此规定的渊源来自《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但实践中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格式合同屡见不鲜,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事件多实行巧妙回避,而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也大多睁一眼闭一眼,更毋庸说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合同提出异议。主要原因还在于当前房地产市场仍为卖方市场,购房者唯恐买不到心仪的房子,对买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无心也无力考虑。而实践证明,购房后乃至入住后的很多纠纷,可能恰恰来自当初被开发商们巧妙隐去的未决问题,而这些,实为连锁反应,并非靠单纯的规定所能解决,仍有赖于市场整体形势的转变。
信息管理真实、透明最重要
通知还指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此外,还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等。对此,亚洲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萧福泰认为,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是信息的透明度,网上签约、登记等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并剔除假错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联网,有关部门应该能够迅速查出登记的哪些信息是真实的,哪些信息是有误的,例如以假冒的身份证签约等行为,给予市场情况清晰准确的反映。政府要做的不是限制,而是保证市场运行的规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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