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20余人持3支枪公然到交警支队带走正接受调查的交通肇事者,并将事故另一方的一名亲戚殴打致死。7月18日,东营中院刑一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朱国强、周建平、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樊兆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人死亡一案。
2005年9月17日,东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地万泉村的一村民当场被撞身亡。由于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人朱国强的表哥张伟亮名下,15时许,张伟亮被叫到东营市公安局交警
二大队,在交警主持下与事故受害方亲属协商处理事故,直到晚上11点多。朱国强、周建平闻讯后,指使成瑞(在逃)、王伟成(在逃)纠集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樊兆成、苏北京(在逃)、刘强强(在逃)等20余人,携带两支猎枪和一支制式手枪,分乘多辆汽车窜至交警二大队附近。
当晚11时50分许,被告人朱国强、苏北京等人在东营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门西侧朝天鸣枪,后伙同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持枪冲入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楼,威胁正在处理事故的民警和万泉村村民,强行将张伟亮带离交警大队。这时,被害人亲属也召集了几十人赶到交警支队,但看到对方佩带武器,形势不妙,便纷纷散去。而其中一人袁某没来得及跑,被刘建柱、成瑞、王伟成、王平、张乃彬等人在交警二大队大门东侧持木棍进行殴打,后袁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几被告承认发生的事情,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辩称,并不是冲着公安机关去的,而是冲着事故另一方去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国强、周建平、樊兆成等人持枪冲入交警队并威胁在场群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朱国强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平、刘建柱、张乃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记者高园通讯员张志刚董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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