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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一审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25日)召开,民办教育促进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在首日进行了一审。根据日程安排,北京市2005年审计报告将在今天(26日)出炉,并接受委员的审议。今天接受审议的还包括《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现场传真
委员质疑“新东方”高收益民办校出资人回报将专门研究
草案开篇即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又明确法规所规范的对象既包括学校也包括其他教育机构。“新东方学校12年的资产扩大规模比办一般企业的回报高得多得多,因为政府给它的政策让它可以自行定收费标准,完全是一种产业化的。”罗青委员提出,此类教育机构实际上占民办教育很大比例。而根据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委员们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到底什么叫做非赢利性?合理回报究竟有什么尺度?
旁听审议的市教委负责人坦言,新东方这样在教育部门而非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确实不应该存在“回报”,但目前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允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此外,上位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回报和标准,“教育部门马上着手研究合理回报问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个合理回报的空间不会太大。”晨报记者朱烁
新政发布
“民办公助”校不再新办
今后北京不再新办“民办公助”校。现有的46所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北京市教委新闻发言人线联平明确表示,教学水平不会受到体制变化的影响,孩子们的正常学习秩序和质量不会下降。据介绍,目前本市不少重点中学的初中分校一般都属此类。
在分组审议时,罗青委员提出,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并没有提到“民办公助学校”,这类学校很多是利用国有资产,利用国家的教师资源,挂上民办学校的牌子,高收费,老师取得的报酬要高于普通公办学校的报酬非常大的比重。真正的民办学校与这种学校无法竞争,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另外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有关人士分析,“民办公助”校调整方向将转为纯民办或转为公办。
线联平告诉记者,所谓的民办公助校实际上是“体制改革试点学校”,这类学校曾经在满足学生就学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这类学校弊端逐渐显现,“特别是教育责任不能很好落实”。(朱烁)
草案解读
民办校收费不公开至少罚1万
今后,您选择民办学校之前可到相关部门查询其有没有“不良记录”。昨天,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一审,除建立民办校信息公告制度外,草案明确规定,学校收费标准要备案公示,否则将面临万元罚款。
-焦点一:民办校教师也可评职称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老师、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法律地位。教育、人事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内。而民办校教师也可以享受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教师培训规划。建议两类学校的师生在学校招生、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学生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焦点二:民办学校不得“克隆”他校名称
民办学校筹备期内不得招生,否则将被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名称上不得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未经批准,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增设教学地点。增设新教学点未备案最高罚3万元。另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公开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情况和处理结果应该记录下来,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记录。
-焦点三:民办校承担义务教育应获资助
草案规定,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市和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晨报记者朱烁罗德宏
专家观点
民办教育性质及地位被明确
至今已从事民办教育13年的北京汇佳学校校长王家骏欣慰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并在支持和鼓励的政策上取得很大的“突破”。王校长透露,草案从拟定之初到定稿,明确的变化是增加了不少民办教育扶植、奖励和投资的政策。
据了解,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正在审议的草案历经两年才出炉。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透露,相比其他地方省市,北京市民办教育的立法规划明显走在全国前列。
民办教育界人士同时指出,草案未能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进行规范、制定学校举办者的退出机制是个遗憾,因为产权制度是真正影响民办学校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