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担着流域内及相关供水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晋陕宁蒙接壤的能源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是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而黄河的径流量只位居我国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已经处于临界状态,随时有断流的危险,而且黄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异源、年度来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等特点。黄河自身的这些特点要求在水法的基本框架下,建立一套符合黄河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999年后,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国家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近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水法规定的水量调度原则在黄河流域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地处黄河流域,河北、天津两个省市每年需要从黄河调水,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上述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为此,《条例》规定,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于上述十一个省区市。
问:《条例》对水量调度组织保障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根据黄河水量调度的实际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明确规范了国务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管理机构、十一个省区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是,确立黄河水量调度的管理体制。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是,划分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和旬水量调度方案与实时调度指令的制定和下达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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