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彭光庆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陈屹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波为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杨石夏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程昔原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李勇、谭望江、陈宏宇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亮为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欧道江的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裘晓音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郭剑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免去其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朱晓波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德华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一川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立新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渝军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傅放临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李军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叶达川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贺少锋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冯海波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胡祖明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焱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钟敏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姚仕兴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邓德荣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免去其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伯文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冉崇高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陈国全、钱红、肖琴、李发忠、唐小莉、游来鼎、张红、甄渝江、汤伟、罗荣清、耿立德、崔虹、卢俊莲、谢鹤楼、谢勋、刘建红、胡进、刘家武、胡蓉、胡洪亮、米元李、汪和平、邓凌、秦文、唐小平、谢天福、陶康年、钱洁、杨光明、谢英姿、龙晓波、蒲宏斌、许萍、严永鸿、成瑛、杨兴云、曾平、陈波、邓莉、黄虹、赵祥伙、林华、张昱、杨仁芳、罗伟、李小梅、杨帆、朱萍、蒋学文、袁华禄、范奉斌、张喜亮、赵康林、陈军辉、黄爱国、黄键、曹新志、郭昭银为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他们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晏磊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免去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戴宏、缪正华、谭可、吴复生、林印、宋能君、杨进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免去他们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程权、冉劲、李雪山、张凯、杨杰、洪富、杨红宇、曾军、曾慧、陈德志、廖清勇、张利君、罗群、顾政、潘瑞容、陈杨李、贺忠、罗鹰、杨静、肖德强、张红专、严荣、鄢世荣、于进、王永忠、李渝生、邓剑、田桂英、周克强、张昌平、王幼琼、杨绍棋、李晓容、刘泽跃、雷鸣、王启勇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免去他们的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