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7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两个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具备“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对于上述两项申请,保监会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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