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上下班时段天气预报、在报纸、广播和电视里播放天气实况……凡此种种为公众提供气象服务和气象信息的行为,今后可能会依法予以保证。
今天上午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
该草案首次在《气象法》的适用范围内增加了有关气象服务和气候资源保护的内容,但有关“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15分钟内播发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条款,受到“速度过慢”的质疑。
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
草案明确规定,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用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在主要节日、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予以更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精细化预报服务。同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还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迟1分钟都不行
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播放,扩大公众覆盖面,草案明确了公共媒体限时播发预警信息的义务,并要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及时向公众提示预警信息。
但公众气象信息播发条款中有关“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的条款在审议中受到委员们的质疑。委员们纷纷指出,“在15分钟内播发”速度太慢,如遇重大灾情预警,广播、电视等媒体应立即中断正在播放的节目,立刻播发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随后的信息。否则,一旦遇有重大气象灾害,哪怕迟缓1分钟播出都会给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气象部门验收防雷装置
草案明确要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安装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时,由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竣工时也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则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气象服务要更专业
由于本市濒江临海、天气多变的气候特点,决定了一些特定行业、领域对天气状况的变化更为敏感,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时,对气象信息服务的依赖程度也更高。
对此,草案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根据农业生产、防汛、港口作业、交通运输、旅游以及水、电、燃气供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对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专业性、针对性更强的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做好相关的防灾减灾工作。
公共气象服务接受监督
草案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评价工作,接受公众对气象服务质量的监督。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也需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状况的意见。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系统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规划或者进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状况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晚报记者程贤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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