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出台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为了“突出主业”,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时,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一般要求不能超过10%。而在投资资金构成方面,国资委要求央企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国资委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提示”、“否决”三种形式。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提示”主要依据的内容就是看是否符合有关定量指标的要求。对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要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而对投资活动出现下列情况的,则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坚决予以“否决”: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人民日报》/记者原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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