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巴中市巴州区一镇党委副书记因未到帮扶村指导抗旱减灾工作被停职。
8月10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发文规定:在抗旱减灾工作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抗旱救灾工作人员未按时到位的;灾情解除前,脱离岗位擅离职守的;休假、外出考察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返回的;未经批准召开与抗旱无关的会议和开展检查活动的;涉及相关部门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服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抗旱救灾物资、资金的;“三秋”生产抓得不力的———凡涉及其中之一者,以失职、渎职论处,先停职,再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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