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向专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赞成应该对公共利益作具体界定的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的赵万一建议,可以概括规定公共利益几个基本条件,如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适当性,限定公共利益的非私人性,还应赋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还可以规定允许被征地的农民就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向法院起诉。
不赞成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主要意见是,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
王利明等人认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容和受益对象都是不确定的,往往和私人利益交叉,如果把文化、教育、卫生等都纳入到公共利益,范围又太宽。而且公共利益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消费者利益过去被认为是经济利益,但现在看也是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作说明时表示,对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不作具体界定,而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另外,在物权法草案的几次意见征集中,城镇集体企业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因其复杂性而备受关注。
从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调研的情况看,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有些企业最初是由个人现金入股或者实物折价入股的,后来有的退还了原始股,有的未退还原始股;有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借贷,国家和其他方面都没有投资,但国家提供了政策支持。
而且,近年来我国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有的实际上已经成了私人企业。
综合上述原因,加上目前我国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就此,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关于“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适宜的,建议暂时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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