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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中要坚持"四不"原则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 杜宇)在新一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承担的责任更加明晰。要想在楼市调控中学会经营管理城市,而非被动地套上“紧箍咒”,地方政府要坚持“四不”原则。
原则一:不当城市发展的“近视眼”
作为杭州西湖区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占2004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份额高达54%,构成“半壁江山”。
这只是房地产在地方经济中的一个缩影。由于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能够获得极大收益,不少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热衷于扮演“垄断商人”的角色,享受着城市发展带来的短期利益。
而地方政府日益依赖于把征用的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结果却埋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将面临无法归还贷款的风险,地方经济将遭到重创。
数据显示,在中国房地产金融在金融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2005年底房地产贷款达到3.07万亿元,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4.84%。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房地产金融的健康稳定对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房地产泡沫对经济金融与民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尤其是泡沫破灭后的负面影响,令各经济体中央银行不得不提高警惕,密切关注它。
因此,在新一轮楼市调控中,地方政府不能当“近视眼”,要学会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短期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原则二:楼市发展不能只盯“房”不看人
一边是栉比鳞次的高楼大厦,一边却是望房兴叹的普通百姓,这样的尴尬境况并不少见。
江苏北部一个县级市政府负责人谈到城市建设时,把房价4年上涨3倍作为政绩津津乐道。这个城市的平均房价已达3000元/平方米,而城市居民的月工资收入大多在800元到1500元左右,很多市民担心将来买不起住房。
众多急需改善住房的家庭,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中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房子。这样的一个市场,不能满足群众的居住需求,它的繁荣令人反思。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因此,正确处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关系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原则三:不能只建商品房而忘廉租房
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来自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完成投资5318亿元,同比增长28.2%。其中,经济适用房完成投资217亿元,增长6.1%。
与快速发展的商品房市场相比,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令人唏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分析,廉租房与市场房价呈负相关关系,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而房价的下降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地价下降,直接导致政府收入减少;二是拖累经济增长、GDP下降,从而使官员在考核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房产新政策中明确提出,有步骤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之一是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明确时限,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
因此,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多地关注、维护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是地方政府不容回避的责任。
原则四:楼市调控不能“一条腿”走路
伴随着楼市调控的进程,始终有一种声音在说:“房子问题,让市场解决好了,政府不要干预。”
然而楼市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随着市场自身的发展而得到纠正。
历史地看,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了城镇住房从建设、分配到管理的全部责任,其中弊端不少。
但是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片面强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忽略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一面,认为住房供应是市场的问题、政府不再需要承担责任或是责任不重要了等思想倾向是绝对要不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在住房供应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侧重点发生了根本变化。
因此,地方政府要学会“两条腿”走路,正确处理发挥市场机制与加强政府调控的关系,通过加强政府调控,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运行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