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几部影响范围广、搁置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经济大法被提请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的举行注定备受瞩目。几部经济大法之所以久拖不决,背后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是关键原因。事实上,近两年来,围绕几部经济大法的立法过程,审议推迟和背后博弈的声音从未间断。几位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记者:在利益博弈进入立法层面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协调机制,确保各方权益,加快立法进程?
秋风:几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不顺,归根结底是权力分配问题。几个部门的权力之争无法解决,导致法律在相关问题上含糊其辞。事实上,权力与机构问题,本来应当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只有通过立法授予,这些机构的权力才是合法的。但长期以来,法律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导致机构设置欠缺深思熟虑,随意设置后又随意撤并。正确的立法程序是,把各种能够想到的问题都想清楚了,找到解决方案,再去立法。否则,如果勉强立法,会使法律丧失权威性。
记者:西方国家在立法博弈中,有无哪些值得借鉴的加速进程的立法智慧?
江涌:加速我国立法进程,在某些领域,可以借鉴西方经验。西方立法属国会立法,国会掌管预算审批权,每年有固定专项预算供国会成立相应立法委员会。同时,每个国会议员都有一个为其服务的几十人的专家智囊团。通过国会议员们的反复听证和辩论,往往能够比较快地进行立法。这些智囊团的费用支出也由国会承担。
我国当前的立法,85%以上是中央政府的部门立法。各部委拟定草案时,很容易把各自的部门利益塞进去。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与各部委同属中央政府领导,彼此间制衡不够,难以对法案进行公正客观性的衡量。
要加快立法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很重要。西方通过诸多巧妙的体制设计,用固定的公共财政来保障立法等公共职能的实施。我国政府拥有的审批权仍然太多,各部委往往集监督和管理职能于一身。当前,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离虽已起步,仍须不断加强。
俞光远:立法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现在之所以是部门立法,也因为各部委的人力、物力远远超过人大。例如,财政部有3000人,人大预算工委才20来人,预算工委法案室更是只有几个人。在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们的法案室要起草财税方面预算、会计、审计、国债、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等十大方面的法律草案,精力肯定不够。
史际春:法治是社会成员在竞争与合作,即博弈过程中,形成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和相应的规则,并得以普遍遵守和实现。譬如《物权法》和《国有资产法》的制订,其实主要是技术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和《民法通则》,有了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法条,缺乏的主要是“财产权神圣”的普遍法治精神。
西方国家大多没有制定什么《国有资产法》,但国有资产都保护得很好。我们想打造“硅谷”、引进“硅谷”的法律;结果发现“硅谷”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在“硅谷”,哪怕是只有两个人的小公司,只要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一个电话报警就能解决。如果达不到这个境界,或者即使警察来了,但“打点”他的费用比他能追回的财产还要多,那么纵有《物权法》和《国有资产法》的法条又有何用?
记者:相比于立法的“事前”博弈,利益集团怎样利用立法的“事后”博弈来发挥其作用?
王水雄:制度、法律确立后的运行过程中同样存在利益集团的博弈。某一制度或法律一时之间可能通过了,但是随着对这些制度和法律进行体验的利益集团越来越多,更大范围内的不同利益集团可能会行动起来,开始“事后”博弈。他们要么“变通”地执行制度与法律,要么激烈反抗。
这可以说是那些立法博弈前期没有发声的利益集团,发出自己的声音的一种独特方式。这也意味着,从不同利益集团来看,存在一个对法律制度的适应问题;从法律制度本身来看,存在一个要随时调整的问题;从官方角度来看,存在一个对制度运行效果的评估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立法博弈变化,大致可以从信息和博弈主体的地位结构的变动来说明。整体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立法博弈过程中信息的公开程度在不断加大,博弈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性也不断增强。
这种变化说明,立法过程中或者说制度制定过程中,尊重各利益集团的自主地位,提供其发言的平台,对他们的利益表达采取疏导而不是堵截的方针,会更有利于法律和制度一旦确立之后的实施与运行,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减小因为“事前”博弈的不均衡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冲突乃至突发性暴力事件。(王永强)
俞光远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
江涌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秋风九鼎公共事务所
王水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