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当天通过的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答问实录:
[经济观察报记者]:我想问一个合伙企业法的问题,合伙企业法对风险投资做了哪些规定?对于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创新、个人创业都会有哪些作用?
[严义埙]: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合伙企业法这次修改和增加了一章内容,即有限合伙。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需要两样东西,一是有资金,二是资金投下去以后,有人拿去赚钱,负责管理。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能够管好投资的人不一定有钱,而有钱的人不一定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次修订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加进去,就使得这两部分能够结合起来。在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他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这些管理人的信用,是他能不能做好管理工作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另外,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中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很大的灵活性。
[严义埙]:大家知道,风险投资的领域很多,各领域风险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必须有一个比较灵活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以减少损失。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人的激励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来商量,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管理人的激励给了很大的自由度。最后一个特点是在税收上,风险投资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通过这种政策,可以避免所得税的两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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