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继2001年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了将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打官司将更明确、更方便、更有效。
-农民工手中的白条有大用处
对经常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作出此解释是因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作劳务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如果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视为追讨劳务报酬,就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
-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有一些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等,而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要回;也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应当扩大在上述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因此,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当前,劳动争议领域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较多。一部分企业妄图借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这个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
为解决长期拖欠工资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六十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因此,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对欠薪逃匿的问题,该解释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简便高效的保护手段。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伤均可享受工伤待遇
现阶段我国工伤事故比较多,而相关法律法规给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的救济渠道有两个: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