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前天决定:从9月1日起本市企业执行如下最低工资标准:
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市政府这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密切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经过认真测算,权衡多方面因素之后确定的。番禺和花都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两区政府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企业及各方面的反映和要求,通过认真调研提出的。劳动保障部门亦作了测算。番禺和花都区由原最低工资标准574元/月调升到690元/月,月增116元,升幅为20.2%。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再积极创造条件与广州市中心区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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