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对失效或废止的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粤地税发1996292号转发)按规定要求从今年4月30日起停止执行。
被废止文件中涉及的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取得的退职费、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和外籍个人的退职费等3项退职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也因此有所改变。
退职费免征额为1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广州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为10万元。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对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取得退职费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上述公式中,“免税收入额”是指10万元,“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出境定居与外籍个人没有扣除额
根据文件规定: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和外籍人员被雇主辞退、自行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纳税,没有扣除额。
具体计税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退职费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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