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犯罪集团加强合流分工
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反黑处负责人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境外黑社会组织正加强与内地黑恶势力的勾结融合,实施共同犯罪。广东珠三角一带流动人口中存在“劳力市场”型黑恶势力,只要给予一定的报酬便可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动辄纠集数十乃至上百人聚集参与各种纠纷。港澳台黑社会近年逐渐将目光瞄准了这一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发展其外围组织。在2006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广东警方成功破获台湾黑社会在广州发展的分支组织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30多名成员绝大部分是流动闲散人员。
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分工合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趋势在毒品犯罪、绑架、抢劫、赌博、组织卖淫、偷渡人口等犯罪中已有所表现。例如,一些大陆的犯罪集团利用欺骗的手段网罗到年轻妇女,然后将其贩运给设在台湾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后者为这些妇女安排假婚姻以使她们获得进入台湾所需的签证,并逼其卖淫,从中渔利。典型的如甘肃省兰州市马冰冰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与福建、广东、香港、澳门的犯罪组织相互勾结,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交往的便捷频繁,内地犯罪组织也前往港澳台寻求发展学习。典型的案例是2003年宣判的麦国庆案件。麦原是广州市人,偷渡澳门后被澳门黑社会组织“大圈帮”成员陈氏兄弟吸收为马仔,2000年被指派回广州发展组织。麦国庆网罗内地不法分子收取内地赌徒所欠的赌债,并将所收赌债通过珠海拱北的地下钱庄转移到澳门。
联手打击黑社会犯罪组织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了解,在联合打击犯罪方面,大陆和港澳台警方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港澳台警方对此也予以高度评价。
澳门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说,内地公安机关和港澳地区警务部门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开展的交流与合作是一个典范,特别是在港澳相继回归之后,三方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进行了频繁的警务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譬如,进行犯罪情报交流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1998年,粤港澳警方协调行动,一举侦破被国际社会称为“世纪大劫案”的跨境犯罪案件,张子强等18名香港犯罪分子和另外18名内地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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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务处高级警司周楚基说,现在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和毒品调查科可以就内地与香港的经济犯罪活动和毒品犯罪活动,同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等进行直接联系和协查,在打击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认为,可以考虑在已有的粤港警方“会晤”制度和有关方面的办案单位直接联系处理的基础上,探索能够迅速处理日常合作事务的联络协调机制的可能性,重大问题和全局性问题通过定期举行的高峰工作例会来讨论解决,实现跨境合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内地与香港跨境犯罪打击策略
1990年,海峡两岸红十字会达成有关通缉、偷渡人员遣返的“金门协议”。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孙云说,自从“金门协议”签订以来,到2004年,台湾方面函请大陆方面协缉的刑事犯共539人,大陆缉获执行遣返者68人。另外台湾方面未请求协缉,经大陆方面主动遣返者93人。
福建省公安厅厅长陈由诚说,目前,海峡两岸警方在打击互涉犯罪和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2003年8月26日,26名受拐骗大陆女青年被蛇头偷运台湾途中推落大海,造成6人溺水死亡。事发后,台有关方面立即向我通报了案情,提供相关线索,确保了福建公安机关案发后3日就成功破案,抓获涉案人员18名,其中台湾籍人员4名。
上述人士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大家已充分认识到遏制黑社会犯罪是共同的目标,只有联起手来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面临缉捕移交机制不健全的困扰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尽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问题仍然较多。
由于我方和港澳台警方均没有疑犯缉捕移交协议,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一处实施犯罪后,往往逃到另一处躲避法律制裁,导致大量案件悬而未决,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周楚基表示,自1999年3月起,内地和香港专家小组就移交逃犯安排已举行过多轮讨论,目前仍未取得进一步成果。目前只有单方面的行政安排,即在港犯案港人在内地被抓,均要安排移送香港,但是,其他情形均无安排。内地人在香港犯罪及逃回内地后,基于内地法律规定,从未有被移送回港的先例。同样,香港人在内地犯案后逃回香港,碍于缺乏法律基础,香港警方也不能应内地执法单位的要求,将犯罪嫌疑人拘捕交回内地审讯。
相关专家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内地和港澳警方虽未达成司法协作协议,但是个案协作源远流长,人员沟通顺畅,联合打击经验丰富。相对来说,我方和台湾警方的协作打击更为艰难。冯小福说,打击台湾不法分子跨境犯罪的困难主要有:
首先,刑事情报信息掌握难。两岸警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刑事情报信息无法及时通报共享。无论是犯罪分子在台作案后潜入还是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入境等刑事情报,福建警方均难以确切掌握。
其次,追赃难、调查取证难。台湾籍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立即将获得的赃款通过汇款、地下钱庄等方式迅速转移到台湾,福建警方即使破了案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追缴回赃款。既难以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又不能切断犯罪分子的经济命脉。
第三,负案在逃人员抓获难,形成“打不胜打”的恶性循环。在逃的台湾籍犯罪分子往往就是幕后主犯,即使是手下的“马仔”被抓获,也能立即组织新的一帮人员重操就业。比如冒充“银联”以消费对账为由实施的短信诈骗犯罪活动最早于2005年3月出现在厦门,不久厦门摧毁了一个从事此类犯罪的集团。但由于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在台湾无法抓获,因此未能全面遏制。从当年7月份开始,此类犯罪便迅速蔓延到北京、浙江、上海、广东、江苏等地。
第四,定罪量刑难。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由于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难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是进入了诉讼程序也往往只能认定其中极少数的案件,造成定罪处理普遍偏轻。
呼吁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周楚基说,目前粤澳警务整合速度较粤港为快,而大陆和台湾之间所有的警务合作只能以非正式方式或间接进行,还说不上开始整合。他认为,要打破僵局就应该制定《区际司法协助法》。《区际司法协助法》可以需求最为迫切的粤、港、澳三地作为试点,待行之有效之后才将其伸展至内地其他城市。
专家建议的区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主要包括:第一,警方约定联手统一行动或集中追捕的方案。第二,建立常规性的情报通报制度,设立协调联络小组定期相互通报关于有犯罪前科或有犯罪迹象、被警方列为刑事侦查对象的人员出入边境情况。第三,解决案件管辖权、协助调查、证据的调查与取证、嫌犯的缉捕遣返、逃犯的移交、转交赃物证物等刑事司法事务范畴方面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第四,争取建立代为培训对方人员或互派代表到对方警务部门学习考察的教育培训制度等。
冯小福说,在“金门协议”框架下,两岸在遣返私渡人员上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合作,一旦形成区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两岸就可进一步完善移送犯罪嫌疑人和私渡人员的制度。通过密切合作,采取简易程序移交在本岸作案后潜逃至对岸的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分子、非法私渡或通过旅游等形式到达对岸滞留不归的人员、从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专家建议,在区际刑事司法协会机制构建之前可以采取“民间先行”的办法。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政治研究所所长孙云建议,可以让学术单位和民间机构在打击犯罪的合作中扮演更积极重要的角色,利用召开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就强化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进行讨论,达成共识,进行规划。他说:“就像两岸包机从春节包机到节日化包机一样,两岸联合打击犯罪也可以从民间途径推动,形成不可逆转的潮流,往更加制度化、机制化方向发展。”
朱穗生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两岸商会、文体机构等民间组织和民间交往,搭建非官方沟通联络渠道,建立日常合作关系和定期会晤制度,逐步过渡发展,形成与台湾司法当局的合作。他认为,可以参照港澳回归前的做法,由台资企业较多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等重点省(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与台湾警方逐步建立联系,开展情报交流等工作,为两岸警方最终实现警务合作积累经验,铺平道路。
福建省公安厅厅长陈由诚说,福建警方已经尝试以省警察学会为平台,积极推动闽台两地警方以民间方式开展交流。福建相继派员赴台参加了“两岸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金厦地区治安管理学术研讨会”等学术会议,并邀请了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代表团、金门“警察之友会”等到福建参访,以及台湾警察大学教授、警学专家到福建讲学。(记者杨金志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