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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资并购新规:如何看待外资并购

www.zjol.com.cn  2006年09月08日 16:31: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王宇)备受关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让外资并购话题再度升温:外资并购,是助力国家经济腾飞的“加速器”,还是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魔鬼”?《规定》的出台,是否如海外媒体所说,标志着中国引资大门的收窄和保护主义的抬头?

  外资并购已成我国重要引资方式

  从食品、日化行业到装备制造业、服务行业,近年来,外资并购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不过,外资并购并非我国独有。

  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基于对资源共享的考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逐渐兴起的一种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外资并购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数字显示,上世纪90年代,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2%,远远超过全球对外直接投资15.1%的平均增速;90年代中后期,外资并购投资占国际直接投资的比例已达70%-90%。因这一方式能给引资东道国带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一些国家来说,并购已成为其主要引资方式。

  吸引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也日益扩大。并购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大领域:

  一是能源生产、基础材料工业领域的并购。从2003年开始,金属冶炼、钢铁、水泥、化工原料等材料工业成为主要的高增长领域,海外资金对国内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进入活跃期。

  二是机械制造领域的并购。近年来,轴承企业、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收购,以及目前沸沸扬扬的徐工收购案,就都发生在机械制造领域。

  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食品、消费品生产领域。

  四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

  “斩首行动”引发国家经济安全之忧

  在并购的诸多模式中,有一种模式被形象地称为“斩首行动”——选择弱势行业里的龙头企业,通过并购获得其控制权,控制该行业某一个地区甚至全国的生产。这一跨国并购模式正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有专家指出,一旦越来越多的中国行业龙头企业被跨国公司并购,中国经济的竞争力将明显下降。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将会出现核心技术缺乏症。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并购问题专家韩彩珍认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最大负面效应是市场垄断的威胁。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

  工商总局此前的一份题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调查报告指出,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状况非常突出。跨国公司正在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扩大垄断地位。资料显示,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1/3以上。

  并购新规不会影响企业正常并购

  基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在博得国内喝彩声的同时,也引来了国外的质疑之音。有英国媒体就评论说:中国保护主义正在抬头,外资遭遇“紫禁城”。

  对此,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规定》生效后,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更透明、更规范和有可操作性,其审查的规则不会对中外企业正常并购产生不利的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认为,《规定》会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从表面上看,《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控制是“从严”了,但是,明确细化的规范澄清了社会上一些诸如“恶意并购”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对于那些合规的并购其实是一种促进。

  记者了解到,即便是经济极度发达的美国,对外资的并购也极为谨慎。据了解,除了反垄断法确保外资收购不会形成市场垄断之外,美国还设有外国投资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对外资并购进行经济安全审查。2005年,中海油竞购优尼科、联想收购IBM电脑业务以及阿联酋迪拜公司收购美国六大港口等事件中,收购方都曾受到这一机构的审查。

  毫无疑问,《规定》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了保障。沈丹阳认为,《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设置了事先防护的措施和事后的监管办法。

  根据《规定》,并购方在中国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5亿元的和市场占有率达20%的,并购导致一方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者一年内连续并购10家企业的,都必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王宇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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