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日出台规定,规范今年的国有企业工资发放标准,要求竞争性国有企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17%,垄断性行业职工年度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11%。
这份由山东省政府发布的“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规定,确定了三条200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即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12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山东省要求,在“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山东省也对部分企业只增利润不增工资的现象进行了限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今年职工工资的增长都必须在11%以上:过去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过去两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这个工资指导线具有强制效力。文件规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各企业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须向全体职工公示。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由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督检查。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山东省国资委已经布置对去年省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清查。对违背“两低于”原则或高于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超工资总额计划额度发放工资的,将视情节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并在2006年核定计划时等额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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