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日前,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与1997年青岛市公布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出租车管理模式的改变,进一步加强了出租车的管理,明确、细化了客运出租企业、驾驶员、乘客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不少面向乘客服务的人性化规定。
“硬杠杠”规范客运出租企业“的哥”违章企业老总要担责
条例意见稿对客运出租企业做了诸多规范。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有符合规定标准、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条例意见稿同时提出客运出租企业肩负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法制、职业道德、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培训的任务;同时规定,客运出租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另外客运出租企业还应及时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对不能及时返还失主的物品,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意见提出,连续三个月内,客运出租企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次数超过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五的,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做“的哥”要有本市户口一车最多可配仨“的哥”
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设置了众多条件。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要成为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具有高中(含职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相应机动车驾驶资历,且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或重大安全行车责任事故记录等条件。条例意见稿同时规定,每辆出租汽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不超过三人。
每年两月要开启空调交班要避开高峰时间
条例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保持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定期消毒和换洗座套,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同时要按照行业规范和企业要求着装,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营运中不得吸烟、打手机;营运时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资格证,夜间营运时开启标志灯。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还要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条例意见稿特别规定,每年的7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应当开启空调器;乘客另有要求或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温度低于二十三摄氏度的除外。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司机的交接班时间也做出明确规定,指出出租车驾驶员交接班时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交接班、约定候客等暂停营运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乘客下车时,出租车驾驶员要提醒下车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和行李。
出租汽车不准跨区域经营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拉乘他人
条例意见稿对出租车驾驶员提出了许多要求。条例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禁止伪造、涂改、冒用、倒卖、擅自转让道路运输证、标志灯和出租汽车客票;不准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侮辱、殴打乘客;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不得擅自拆卸、调整计价器等等。条例规定,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以及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出租车驾驶员将接受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暂扣其道路运输证。
条例意见稿同时提出,出租汽车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出租汽车进入非批准经营区域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
条例意见稿还提出,遇有出租车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未使用计价器、驾驶员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或出租汽车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驾驶员营运中吸烟、打手机;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器以及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运达目的地等情况,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携带宠物“的哥”可拒载驶离市区“的姐”可说不
条例意见稿对于乘客也做了相应规定。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在出市境时,要配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进行登记。
条例意见稿提出,乘客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携带物品超大、超重或者可能污损车辆、携带宠物以及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和不告知目的地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夜间到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女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的哥”提建议被采纳可受表彰乘客举报“黑出租”属实有奖励
条例意见稿规定,客运出租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突发事件或全市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等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条例意见稿提出,市民对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中无证营运、伪造牌证营运、套牌营运以及殴打乘客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半年受罚三次吊销服务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禁止转让
条例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同时吊销其服务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有重大违章或者在半年内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处罚三次以上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此外,针对广大出租车驾驶员所关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问题,条例意见稿也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稿提出,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本条例取得的经营许可禁止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意见稿同时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尚未到期的,其转让等有关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种方式听取市民意见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活动截止时间为9月21日。市民如果对该条例有意见,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8018925,电子信箱:xudong@qingdao.gov.cn,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