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工作人员漏报、错报天气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昨天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规定,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委员建议,应增加对气象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处罚。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气象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增加了上述条款。
不过,法制委也表示,法律只追究因玩忽职守错报、漏报天气的气象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不会追究因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准确预报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责任。
此外,上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公众气象信息的播发条款时,部分委员质疑15分钟的播发速度。法制委员会也认为,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时效性较强,尽早告知公众,便于社会各方尽快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考虑到媒体播发重要信息的规范,建议条例修改为“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播发,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
公益性气象服务被摆在气象工作的首要位置。办法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在主要节日、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予以更新。同时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预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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