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该注重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诉再修改: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两大价值目标
在杭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下称“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德咏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彰显程序正义,兼顾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两大价值目标。“这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目标”。而加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应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沈德咏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注重刑事诉讼客观规律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有机统一。“应当在符合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对抗、审判中立、审判终局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那些具有普适性的诉讼原理和基本观念,充分体现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典中来。”
此前的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出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下称“专家建议稿”)首发式时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立足中国与借鉴外国的关系;个别突破与整体协调的关系。
专家建议稿的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加强人权的保障。包括对一般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等,我国现行刑诉法在解决上述矛盾方面缺陷之处不少,应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加以弥补。民诉法研究:探讨公益诉讼新使命
对于目前社会公益诉讼的困境问题,在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表示,社会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创新使命。
就公益诉讼制度,此前有不少律师和法学专家一道就此开研讨会进行呼吁。对于公益诉讼遭遇的制度困境,有律师向本报记者分析认为,其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利害相关人的规定,以及缺乏诉讼代表人制度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魏汝久认为,现在很多公益诉讼都是行政机关的职能缺位造成的。他呼吁在关注公益诉讼,寻求理论和制度突破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依法行政问题。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认为:“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作为‘公诉支持人’支持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这对于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益诉讼无人代理的现象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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